各地招商引资政策选编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以来招商引资政策变化

一、国办发﹝2024﹞28号文件

明确提出4个不得,同时明确惩戒措施:

1.不得违规实施财政和税费优惠。

(1)各地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不得超过权限出台税费优惠政策。

(2)不得违规实施税收、非税收入、社会保险费等减免或返还。

(3)除国家允许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等有关优惠政策外,不得违规利用财政资金或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为企业建设厂房、购买设备或代为承担经营成本。

2.不得违规实施用地优惠。

(4)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违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

3.不得突破资源环境制度和政策规定。

(5)不得违反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制度,不得违规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6)不得违反国家价格政策出台优惠电价、水价等政策,不得违规进行电价、水价等补贴。

4.不得违规举债招商引资。

(7)不得通过政府及其部门或融资平台公司违规举债、变相举债开展招商引资,不得通过违规举债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担保或借款。

(8)金融机构不得为地方政府或融资平台公司违规举债、变相举债开展招商引资提供融资支持。

5.其他。

(9)对违反招商引资政策规定以及以“抽屉协议”等方式打折扣、搞变通,进行恶性竞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终身追责。

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涉及招商引资的内容主要有4条19项:

6.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10)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违法设置审批程序;

(11)违法设置或者授予特许经营权;

(12)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

(13)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

(14)其他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7.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15)限制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经营者迁出,商品、要素输出;

(16)排斥、限制、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17)排斥、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政府采购、招标投标;

(18)对外地或者进口商品、要素设置歧视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或者补贴;

(19)在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经营设置歧视性要求;

(20)其他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8.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21)给予特定经营者税收优惠;

(22)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

(23)给予特定经营者要素获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优惠;

(24)其他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9.起草单位起草的政策措施,不得含有下列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25)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或者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26)超越法定权限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为特定经营者提供优惠价格;

(27)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要素的价格水平;

(28)其他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三、《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

10.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

(29)规范地方招商引资法规制度,严禁违法违规给予政策优惠行为。

四、财办〔2024〕33号文

财办〔2024〕33号文件是对国办发〔2024〕28号文的进一步政策解读,共有两部分重要意见,概括起来包括规范存量招商引资补贴政策基本原则、“九个不得”的负面行为,详细如下:

1.对于规范存量招商引资补贴政策基本原则:

①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原文为:部分不当但经合法程序、有合同协议的存量招商引资补贴政策,原则上可研究设置不超过三年的“过渡期”,逐步调整退出;

②依法依规,不越红线。原文为:坚决整治违法违规财政补贴行为,重点清理造成产能过剩等的违规补贴政策。

2.与国办发〔2024〕28号文相比,财办〔2024〕33号文新增了招商引资“九个不得”的负面行为,详细如下:

①不得零租金出租厂房;

②各地安排财政支出不得与企业、个人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根据企业、个人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企业、个人进行返还;

③不得以异地招商引税为目的,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在本地注册空壳公司缴纳税费;

④不得对灵活用工、网络货运、再生资源回收等各类平台企业违规返税或进行财政奖补,或者以经济贡献等名义变换方式违法违规进行财政奖补;

⑤不得为吸引异地税源,违规出台与限售股减持缴纳个人所得税挂钩的税收返还或财政奖补政策;

⑥不得违规出台与缴纳车船税挂钩的税收返还或财政奖补政策;

⑦不得违规返还交通违法罚款等罚没收入;

⑧各地不得挪用政府债务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奖励补助等支出;

⑨不得以行政决议等方式违规将应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园区基础设施等政府投资项目交由国有企业筹资承建。